根据《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在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质量的基础上,针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习的特点,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凡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学生,均具备申请免修免试资格。
第二条 课程免修免试是指学生可以不参加该门课程的课堂学习和课程考试(考核),成绩记载为“免修”。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试:
(一)取得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同学历层次单科合格证书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试;
(二)取得普通高校同类专业、同等或更高学历层次、教学要求与我校教学计划要求一致的课程名称相同且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试;
(三)非英语类专业学生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合格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以上者,可申请免修免试大学英语;
(四)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免修免试公共基础课程中的计算机应用课程。
第四条 凡获得国家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各种执业资格证书的,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的理论部分的学习。但须参加该门课程的实验(实践)部分的教学活动,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核)。
第五条 每学期免修免试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该学期开设课程门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本科学位课程、实验、实习课程、毕业设计(论文作业)原则上不得免修免试。
第七条 免修免试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凡申请课程免修免试的学生,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院系提交《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免修免试申请表》(一式三份)及所需的有效证明材料。由所在办学院系主管领导初审后报教务处审批。办学院系将学生课程免修免试申请的审批结果按时告知学生本人及任课教师。
(二)申请课程免修免试时,学生须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省自考办公室颁发的单科合格证书、有关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成绩单(应有课程名称、学分、学时)、等级证书等。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贴在申请表背后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三)办学院系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免修免试申请的审批结果,学生未接到通知前不得擅自停学某门课程。
(四)经批准免修免试的课程,成绩按“免修”记载,不计入所学课程平均分,不减免学费。
第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免修规定》(中大成教〔2006〕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