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概念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称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对另外一方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一方称为违约方,另外一方称为守约方。
2. 违约责任的特征
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除此之外,还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的民事责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所产生的。
①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或者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
②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2)违约责任应当由违约方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
①违约责任是违约方自己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不是由他人承担的责任;
②因第三人行为造成债务不履行的,债务人仍然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了违约责任以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③违约方只能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或国家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方处以的罚款、没收、收缴非法所得等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不能因此而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合同中约定。
法律规定了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违反法律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的违约责任。
①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违约发生后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②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的违约责任,受法律保护;
③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违反公平原则,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法律可以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4)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
合同是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合同关系是财产关系而非人身关系,合同的权利义务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因此,违反合同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违约责任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经济损失的补偿。
违约责任不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等非财产性质的民事责任形式。
如果因为违约,不仅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利益的损失,而且给对方造成了债权人人身利益损害,则发生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竟合。债权人分别享有侵权的和违约的请求权,可以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使违约方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免责条件
(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违约行为;
违约形态,是违约行为形态的简称。违约行为有各种表现形式,根据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和特点,对违约行为进行的分类,称为违约形态。
违约行为的具体形态包括:
(1)预期违约(先期违约)
先期违约包括明示的先期违约和默示的先期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是明示的先期违约;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是默示的先期违约。
先期违约属于毁约行为,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不履行(完全不履行)
不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导致合同全部义务履行不能,或者履行期限届至,合同债务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
不论是履行不能还是拒绝履行,合同债务人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和受领迟延两种情况。
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至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对迟延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强制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应当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履行。在债权人迟延履行时,债务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将标的物提存,并因此消灭债务。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4)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履行债务有瑕疵或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履行债务有瑕疵的为瑕疵给付。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是履行行为有瑕疵,以致侵害了债权人在正常履行情况下可以得到的利益。
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其他权益造成损害的为加害给付。加害给付行为给债权人其他权益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竟合,债权人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110、111和第112条分别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以及其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情况的,分别规定了违约责任。
(5)其他不完全履行行为
除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的情形外,其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包括: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2.主观上存在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但法律规定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除外。
(二)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
免责条件,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构成违约的,可以依法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合同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债权人的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