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
1)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达成合意建立了合同关系。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2)合同成立时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两者的区别
a)作用不同
b)构成要件不同
c)国家是否主动干预不同
2.合同生效的要件(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二)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在成立之时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2.特征:
1)合同的效力时不确定的,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
2)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其他行为。
3)经权利人追认后,效力溯及于合同成立之时,自始有效;经权利人拒绝追认或相对人形式撤销权后,效力为自始无效。
3.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确定该合同效力的方法:
2)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或拒绝追认。
3)经相对人行使催告权或撤销权
4)狭义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确认该合同效力的方法:
5)经被代理人追认或拒绝追认。
6)经相对人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
7)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确定该合同效力的方法:
是经权利人追认或拒绝追认。
是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之后取得或未取得处分权。
(三)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时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虽已成立但欠缺合同生效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2.法律特征:干预性、当然无效、具有不得履行性、自始无效。
3.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四)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是指在缔约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找自己的意思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
2.特征:
1)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发生重大误解。
2)撤销权人一旦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溯及合同成立之时消灭,即自始无效。
3)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以前是有效的。
4)合同是否撤销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
3.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的合同。
(五)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
2.同时会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4)收归国家、返还集体或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