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1.履行主体
2.履行标的。指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即给付。
3.履行的其他内容
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期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 后履行抗辩权 | 不安抗辩权 | |
概念: | 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对方履行请求的权利。 | 也称顺序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规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在现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之前,可以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 指在规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的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履行能能力明显下降而有难为待给付的情形时,可中止自己债务履行的权利。 |
成立 要件 |
1. 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 2. 需合同中未规定履行顺序,且债务已届清偿期。 3. 须对方当事人为履行债务或未按照约定适当履行债务。 4. 须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
1. 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 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 须应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照约定适当履行债务。 4. 须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有可能履行的可能。 |
1. 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 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 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
行使及其效力 |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当事人,不承担迟延责任。 | 后履行抗辩权也属于延期的抗辩权。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俄,不承担迟延责任。 | 不安抗辩权是履行顺序在现的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先履行的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后履行一方。 |
六、合同的保全
(一)概念与特征
1.合同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以排除对其债权危害的制度。
2.特点:
1)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2)合同保全发生在合同有效期成立期间
3)合同保全的方式有两种,即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二)合同保全的方式
1.债权人的代位权
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形式其对第三人的债务的权利。
2)适用的条件:
a)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届履行期。
b)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务,且该债权非专属债务人自身。
c)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d)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后果已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3)代位权的形式和效力
a)代位权的形式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
b)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撤销权
1)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撤销权的适用条件(同时):
a)客观要件。
①须债务人有财产处分行为。其一,债务人放弃期债务权;其二,无偿转让财产;其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能够财产。
②须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b)主观要件。第一,债务人有恶意。第二,受让人有恶意。
3)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表现为:
01)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无效。
02)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受益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
03)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人,有权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但就收取的财产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主体不变,而仅改变合同内容的法律制度。
2.合同变更的内容:
1)标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的更改;
2)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结算方式等履行条件的更改;
3)债的担保方式的更改;
4)合同附款的变更,如所附条件或期限的更改;
5)其他内容的更改;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主体发生改变的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义务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
1、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1)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合同权利。
2)须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合同权利的转让达成协议。
3)被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
a)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b)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c)依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4)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①对内效力,指合同权利的转让在让与人合受让人之间的法律效力(不包括债权人)。具体表现:
1)法律地位的取代。
2)从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随之移转。
3)让与人应将有关债权的证明文件全部交付于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②对外效力,指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做出履行的义务,同时免除其对让与人(原债权人)的履行义务。
2)债务人不得再向让与人(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3)债务人对让与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在合同权利转让后,仍然可以对抗受让人。
2.合同义务转让
合同义务转让,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新债务人/承担人)承担的行为。
(1)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债务(转让前提)。
2)须存在合同义务艺专的协议。(具备一般合同生效要件)
3)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义务转让无效)
4)被转让的合同义务须具有可让与性。
5)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
2)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
3)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1)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能够给第三人的行为。(不单纯的转让债权或债务,是债务和债权一并转让)
(2)通常有两种类型:合同承受。企业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