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民事法律行为,非事实行为。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识表示一致的协议。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合同的当事人地位平等。
(二)合同的分类
(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1.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负给付义务来划分。
2.单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负担给付义务,而他方不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3.法律意义:
1)双务合同在履行中适用抗辩权规则。
2)双务合同一方履行不能时,他方可解除合同。
3)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单务合同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
(2)、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依法律是否规定了一定名称为标准来划分的。
2.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如《合同法》规定的15类合同,皆为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及规则、任由当事人自由创立的合同。
3.法律意义:
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对该有名合同的规定;无名合同,使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3)、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
1.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来划分的。
2.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动产质押。
3.法律意义:
两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性质不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依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为标准来划分。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的合同,如保险共同须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的合同,即为不要式合同。法律没有强求特定的形式而已。
3.法律意义:
(5)、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1.以订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否为自己谋取利益为标准来划分的。
2.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称束已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为自己直接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所订立的合同。大多数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亦称涉他合同,是指为使第三人直接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合同利益所订立的合同。
3.特征:
1)第三人不是缔约人;
2)合同只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设定义务;
3)合同生效后,第三人可以接受该合同权利,也可以拒绝接受该项权利。人寿保险合同是最常见的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4.法律意义:
一是两类合同的缔约目的不同;
二是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1.这是依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来划分。
2.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等担保合同就是主从合同关系。
3.法律意义:
明确主从合同之间的制约关系,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但是因为主合同并依附于合同,故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不会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法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具体包括:
1)合同法已确认的15类有名合同;
2)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人格权法等法律所确认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专利权或商标权转让合同、许可合同,著作权使用合同,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名称权转让合同等。
3)虽未由民法确认但仍由平等的民事主体订立的民事合同。如借用合同、旅游合同等。
3.合同法不适用于身份关系的协议
4.合同法不适用非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