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额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2.法律特征:
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债的主体双方均为特定人
3)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
4)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二、债的分类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依债的发生根据不同划分)。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依债的标的物性质不同划分)。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依债的给付可否选择划分)。
4.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依债的主体双方人数为标准划分)。
5.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对多数人之债的进一步分类)。在按份之债中,按份债权的各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或接受债务人的给付。
6.主债与从债
三、债的主要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
(一)合同(见合同法)
(二)侵权行为(见民事责任)
(三)不当得利
(四)无因管理
(三)不当得利的概念:
1.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须一方获得利益。
2)须他方收到损失。
3)获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3.不得当利之债的处理:
1)不得当得利之债的处理原则。
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得利人负有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不当利益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
2)不当利益返还的范围。根据得利人主观心理状态来判明其责任的大小。
a)债务人为善意时,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则仅于现存利益的范围内负返还义务;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b)债务人为恶意时,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不论所受利益是否存在,应将所受利益或其折价连同孳息一并返还。
c)债务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四)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2.无因管理构成的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从动机看,管理人应出于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而为管理行为;从后果看,管理行为所产生的利益有归属于本人的意思。
3)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即指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3.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
管理人即债权人,本人即债务人。处理无因管理之债的基本原则: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本人负有偿付该项费用的义务。
4.必要费用:包括为管理本人事务而直接支出的费用、为管理本人事务而担负的债务以及在管理活动中所受到的直接损失。以不超过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管理人不得向本人所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