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包括成人脱产班、夜大学、函授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成人教育管理处办理请假手续,并附上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