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职务侵权民事责任又称国家赔偿责任,是指由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人不必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便可主张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而致害人也只能举证证明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第三人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等而抗辩。可见我国的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主体的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或行使职权中的行为。
3、致害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4、致害行为必须上国家依法应对其负赔偿责任的行为。
三、国家赔偿责任
1、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和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职务侵权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职务侵权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职务侵权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消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的,撤消该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惊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6)行使国家侦察、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国家求偿权及其行使条件
又称国家追偿权,是指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代表国家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行使须具备的条件有:
(1)必须在国家赔偿责任已被确认并且赔偿义务机关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以后行使。
(2)国家工作人员或受托的组织或个人对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必须存在着故意或重大过失。
(3)求偿的范围必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为限。
3、国家赔偿责任的方式及经费来源
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或恢复,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的损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即从国库支出。
4、国家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自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内。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节: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质量责任或产品瑕疵责任,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因制造、销售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并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关于财产责任归责原则,我国规定:就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关系而言,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生产者、销售者及仓储者、运输者之间的内部责任关系而言,则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
2、损害是由产品缺陷所致。
三、产品责任的承担
产品责任的承担一般是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一般只承担过错责任,且只对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
四、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五、产品责任的时效
因产品缺陷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三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一、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指因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
四、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只有一个:受害人故意。对于无辜受害的第三人,作业人不能以某受害人故意为抗辩而拒绝赔偿。
第四节: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一、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
2、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三、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由排污者承担,排污者为二人以上的,则他们对受害人附连带责任。诉讼时效为3年。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1、战争行为。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3、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第五节: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一、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时,施工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采取推定过错的过错责任原则。
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
2、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3、由于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的损害。
三、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由施工人承担。
四、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施工人员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且这些标志或措施足以使任何人采取通常的注意就可避免损害的发生。
第六节: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一、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又称建筑物等设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并采取过错推定的方式。
二、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存有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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