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时效和期间
二.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1.时效的概念
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民法的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
消灭时效,又称诉讼时效。
2.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1)取得时效
因占有财产经过一定时间而发生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后果的,成为取得时效。
(2)诉讼时效
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而使权利消灭或使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成为消灭时效或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时效即为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
(1)除斥期间届满,使该项实体权利消灭;
(2)法院可以依据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1)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一般不因任何事由而终止和中断或延长;
(4)关于除斥期间的立法仅规定权利存续的期间。
4.诉讼时效的意义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由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时效,期间为2年;
(2)短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于以下情况的诉讼时效为1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特殊诉讼时效
由特别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诉讼时效的开始
诉讼时效的开始,即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合同法》规定: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的法律制度。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的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和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六.诉讼时效的延长
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有特殊理由不能主张权利而给予适当延长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延长适用于所有的诉讼时效。
七.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领受;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返还。
八.期间与期日
1.期间与期日的概念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时间。例如:某年和某月和某日和某时。
期间,是由一个期日到另一个期日所经过的时间。例如:从某日到某日。
2.期间的计算方法
期间的计算方法,分为自然计算法和历法计算法。我国民事立法原则采取历法计算法,只是以小时计算期间时采取自然计算法。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和月和日和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和月和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和"以下"和"以内"和"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和"以外",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