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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第十九章:债的发生
时间: 2014年02月06日 来源:233.com 作者: 考试大 浏览:

第一节:债的发生概述

 

一、债的发生的概念

 

债的发生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即一项特定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得以创设。

 

二、债的发生的原因

 

1、合同。

 

2、不当得利。

 

3、无因管理。

 

4、侵权行为。

 

5、缔约过失。

 

第二节: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2、无因管理的性质: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3、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1)无因管理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的区别:

 

无因管理与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为表意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须有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并且当事人应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是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由于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和义务,而无因管理以管理人无约定或法定的管理义务为前提。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在于: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而侵权行为属于不法的事实行为。

 

2)无因管理与代理、无权代理的区别:

 

在代理中,代理人有管理被代理人事务的义务,并且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主要为民事法律行为。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本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也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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