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法人的概念
例24(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
A.北京大学
B.北京机床厂财务处
C.北京市人民政府
D.首都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识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此法人的分支机构或法人内设的部门,都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本题中选项B是符合题意的,故选B。
【评注】(1)熟记法人的概念并准确理解;
(2)应特别注意,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法人的分支机构或法人内设的部门等都不具有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