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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民法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
时间: 2014年07月16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 佚名 浏览:

   考点3:诉讼时效的中止 
  例50(2008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  )。 
  A.提起诉讼 
  B.提出请求 
  C.同意履行 
  D.不可抗力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从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两种: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可见,选项D正确,从而排除了选项A、B、C。而事实上,选项A、B、C都是依法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而不是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评注】应熟记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同时应注意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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