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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民法考点:遗产分割的原则
时间: 2014年08月06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 佚名 浏览:

   4.遗产的处理 
  考点1:遗产分割的原则 
  例l7(2007年统考试题) 
  甲怀孕3个月时其丈夫乙死于车祸。在分配乙的遗产时,除了甲及乙的父亲丙和母亲丁分得的遗产外,还为胎儿保留了其应得的份额。7个月后胎儿出生,但两天后天折。有权继承该保留份额的是(  )。 
  A.甲 
  B.丙 
  C.丁 
  D.甲、丙、丁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原则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产分配的原则。依我国法律规定,遗产分割的原则有:(1)尊重被继承人意思原则。(2)平等分配原则。(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4)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5)物尽其用原则。本题涉及的是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根据《继承法》第28条、《继承法意见》第45条的规定,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据此,本题中为胎儿保留的份额,由于胎儿两天后夭折,为胎儿保留的该份额的遗产,依法应由该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甲来继承。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其他选项不正确。 
  【评注】(1)熟记遗产分割的原则; 
  (2)应准确把握我国法律对胎儿应留份额的有关规定,即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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