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遗产的处理
考点1:遗产分割的原则
例l7(2007年统考试题)
甲怀孕3个月时其丈夫乙死于车祸。在分配乙的遗产时,除了甲及乙的父亲丙和母亲丁分得的遗产外,还为胎儿保留了其应得的份额。7个月后胎儿出生,但两天后天折。有权继承该保留份额的是( )。
A.甲
B.丙
C.丁
D.甲、丙、丁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原则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产分配的原则。依我国法律规定,遗产分割的原则有:(1)尊重被继承人意思原则。(2)平等分配原则。(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4)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5)物尽其用原则。本题涉及的是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根据《继承法》第28条、《继承法意见》第45条的规定,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据此,本题中为胎儿保留的份额,由于胎儿两天后夭折,为胎儿保留的该份额的遗产,依法应由该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甲来继承。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其他选项不正确。
【评注】(1)熟记遗产分割的原则;
(2)应准确把握我国法律对胎儿应留份额的有关规定,即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