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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民法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时间: 2014年08月06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 佚名 浏览:

   考点4: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例8(2007年统考试题) 
  甲与乙订立一总价为1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中有一定金条款。定金的最高限额应为(  )。 
  A.1万元 
  B.2万元 
  C.2.5万元 
  D.5万元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定金。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定金既可以作为担保方式,也可以作为违约责任方式。定金的设立虽然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但是在当事人违约后,就要产生违约责任,此时的定金担保就转化成了定金责任。《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故选项B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例9(2009年统考试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材买卖合同。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1万元违约金。由于乙公司未能按时供货,使甲公司延误工期,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则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赔偿(  )。 
  A.1万元 
  B.5.5万元 
  C.10万元 
  D.11万元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在违约金和赔偿金二者之间可以选其高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进而排除选项A、B、D。 
  例10(2009年统考试题) 
  孙秀英与16周岁的刘毅是养母与养子的关系。孙秀英有两处住房,其中一处位于市区临街,一直闲置。刘毅得知同学的哥哥陈志欲租用临街房开设小卖部,便主动将闲置房出租给他。刘毅未经养母同意,擅自与陈志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月租金500元,租期5年。随后,陈志请来装修工人拆改房屋,装修店面。孙秀英得知后,立即向陈志提出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陈志对房屋恢复原状,而陈志置之不理。孙秀英诉至人民法院。问: 
  (1)刘毅与陈志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孙秀英是否有权要求陈志立即停工、恢复原状?为什么? 
  【答案要点】(1)租赁合同无效。理由:刘毅年仅16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租房这样重大的民事行为,应经其法定代理人孙秀英同意或追认后,才具有效力。现孙秀英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2)有权要求停工、恢复原状。理由: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孙秀英作为刘毅的法定监护人,对于因租赁合同而导致的拆改房屋行为,有权要求陈志立即停工、恢复原状。 
  【解析】本题属于案例综合分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例11(2010年统考试题)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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