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
72、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73、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
74、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75、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 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76、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77、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78、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
79、物权公示制度,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80、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