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②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对于出卖人给付的标的物、与标的物有关的权利凭证,买受人应当接受。在托运送达场合,即使买受人主张标的物表面瑕疵,仍应当受领,在受领后再向出卖人主张权利。
③拒收时的保管义务
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发现瑕疵的,在与出卖人交涉期间,买受人有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因买受人保管不善导致标的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应当承担责任;因保管标的物支出的必要费用,有请求出卖人赔偿的权利。
4、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
(1)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