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根据这一概念,婚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婚姻必须是具有公示性的男女两性结合。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这一概念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家庭是亲属共同生活的单位。
1、共同生活、共同消费。
2、家庭成员间有共同的财产关系。
3、家庭成员相互享有法定的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及一定范围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或者说,它是规定亲属间的身份及其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婚姻法》第1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所谓婚姻关系,是指婚姻成立、婚姻效力和婚姻终止关系。
所谓家庭关系,是指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内容
1.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
2.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
3.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与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两者的关系
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是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的基础,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从属于具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也就是说,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具有从属性。
必须注意: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区别:
1.两者调整财产关系的发生基础和主体范围不同。
2.两者调整财产关系的原则不同。
3.两者财产关系的处理是否受亲情伦理影响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