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
1、无效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中的公益要件,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无效婚姻的原因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3、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1)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
无效婚姻,只能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宣告。
(2)无效婚姻请求权主体
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主体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3)无效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期限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必须在婚姻无效的原因存在时,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4、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1)身份关系上的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财产关系上的效力――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处理,要注意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利益。
(3)亲子关系上的效力――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