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法律后果
1、在当事人身份上的后果
离婚对当事人身份上的效力,是指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因离婚而解除,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夫妻间的人身关系也随之消灭。
(1)配偶身份丧失
(2)当事人再婚自由
(3)姻亲关系消灭
2、在当事人财产上的后果
(1)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终止
(2)夫妻相互间继承权丧失
(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共同财产分割的方法和原则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动产的分割
不动产的分割
(4)夫妻债务的清偿
▲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生产、经营所欠的债务,离婚时,应当进行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的种类。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生活、生产、经营的多样性,夫妻共同债务,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2)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3)违法行为所欠债务。
4)因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其他债务。
▲共同债务的清偿方法。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个人债务的清偿
(5)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经济帮助的条件
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后未再婚的;
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
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是有负担能力的。
▲经济帮助的办法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经济帮助的执行
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接受帮助的一方另行结婚时,对方可终止给付。
(6)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以补偿。
3、离婚损害赔偿
(1)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法定重大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以个人财产给予经济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除具有一般损害赔偿的特征外,还具有其独有的特征:
▲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是夫妻
▲损害行为须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
▲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须是直接导致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夫妻侵权一方承担
▲请求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2)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条件
▲一方须有法定的过错
▲另一方须无过错
▲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从而给无过错方造成了现实的、客观的损害
(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人民法院负告知义务
▲无过错一方作为离婚原告的行使方式和期限
▲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被告的行使方式和期限
▲登记离婚后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的处理
4、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
(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离婚后子女的直接抚养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问题
▲确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般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确定子女生活费的方式――父母协商、法院判决。
▲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变更
我国法律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另一方面,在特定情况下,抚育费也可以减少或免除给付。
(4)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探望权的概念――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非直接抚养方的父或母,抚养方的父或母则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
探望权的中止――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