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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专升本民法合同考试重点:法人
时间: 2015年10月08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 佚名 浏览:

  1、一般规定:

  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b、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法人机关: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具有法定性),具有如下特点:

  (一)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

  (二)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法人机关的行为即为法人行为。

  (四)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

  (五)由单个个人或集体组成,单个个人形成的法人机关称为独任机关,如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由集体组成的法人机关称为合议制机关,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等。

  d、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特点如下:法定性,无行政正职时为常务付职,无常务付职时为主持行政工作的付职。

  e、住所: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f、终止: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在法定代表人和法人关系的问题上,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法定代表人既是法人的代表人,又是法人机关的代表人

  B、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

  C、法定代表人只能是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

  D、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源于法律和章程,而不是源于法人的授权

  BD、本题考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BD当选。公司法人机关有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法定代表人不可能同时是这些机关的代表人。A不选。《民诉法意见》第38条第1款规定:“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C不选。

  2、法人的分类:

  (一)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如基金会法人),设立程序上,企业法人须经过审批登记或核准登记;机关法人,依法律或者行政命令;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律或行政命令,或依登记设立;社会团体法人,需要登记则必须经过登记。

  a、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均须办理法人登记,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二)社团法人(社员权,人的组合,如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与财团法人(财产权,财产组合,如基金会、寺院、慈善组织)

  (三)营利法人(我国仅指企业法人)与公益法人。

  (四)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3、企业法人:

  A、企业法人的根本特征:将其所获利润分配给出资者。

  B、取得资格:

  a、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C、特别企业法人:

  D、相关规定:

  a、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b、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法人的设立登记具有生效效力(公示效力),法人的其它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如,甲企业注册100万,实际出资20万,甲企业与其它企业发生债务纠纷时,合同无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投资人负无限责任?有效合同,投资人负补充责任?此时企业登记则合同成立,股东负补充的有限责任。

  民法上的“有限责任”指:()

  A、法人对其债务承担的责任

  B、法人的出资者对法人债务承担的责任

  C、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法人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D、法人的职工对法人债务承担的责任

  [参考答案]:B [解析]:主要应当掌握“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区别。所谓“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当然债务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中的“全部财产”仍是有限的,而非无限的。因此与“无限责任”相区别,所谓“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所有财产中的一部分财产承担责任。当然广义的有限责任还包括限额赔偿的内容。根据这种区别,只有法人的股东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法人自己对外承担责任时,仍是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因此,在性质上不属于有限责任。

  补充:登记,是合同生效要件,还是所有权转让的要件?有些一个生效,有些两个有效

  房屋买卖,仅仅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所有权转让的效力),买卖合同有效,能请求继续履行或支付违约金,但不发生所有转移转的效力,不影响合同效力,汽车买卖遵循这一规则;

  抵押登记,两个生效,必须登记的抵押物,担保法规定,登记为抵押合同生效要件,同时也是抵押权产生的效力;

  登记仅产生对抗效力,如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是对抗效力,设立登记是生效效力。

  海商法、民用航空法,海船和航空器的效力是对抗效力,不是生效效力;担保法规定,不是必须登记的其它物仅仅是对抗效力。

  c、企业法人分立、合并上或有其他重要事项(如企业名称权的转让)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有限责任公司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变更为股份公司,但这种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应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组人民政府的批准,方为有效。

  d、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注意内部债务承担协议是有效的,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法人的合并应经债权人同意或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否则不能发生合并的法律后果;企业法人的分立应经债权人同意或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否则债权人反对的,则不发生分立的法律后果(即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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