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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专升本民法合同考试重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时间: 2015年10月08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 佚名 浏览:

  (1)民事权利

  A. 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后两者主要是财产权))与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B.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a. 支配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

  b. 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债权上的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物权上的请求权:确认所有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抚养费、赡养费)。

  c. 形成权: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包括:承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注意,催告本身并不发生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在行为人行使的权利中,下列哪些属于形成权?

  A.对越权代理的追认权

  B.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催告权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权利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行使的解除权

  E. 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ACD。本题考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只需要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得法律关系得丧变更的权利。追认权的行使令越权代理行为有效;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令受遗赠人能够获得遗赠物;解除权的行使令租赁关系解除。ACD当选。催告权的行使仅仅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意思通知,不足以导致法律关系得丧变更,更接近于请求权。B,E不选。

  d. 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担保法)

  C. 绝对权与相对权

  a. 绝对权: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又称对世权,包括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b. 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又称对****,如债权。

  D. 主权利与从权利,专属权(矿藏、水流)与非专属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5. 民事权利的保护

  a.公力救济;b.私力救济(自力救济),私力救济只能针对侵权行为。

  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如属于正当防卫的有:家中狼狗咬死小偷,果园电网电死人(国家禁止私设电网),将小偷耳朵咬掉一块(超过必要限度),将小偷开的车的车胎扎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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