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
发消息
服务热线:4008-513-211
当前位置:广东成人高考网 >> 民法 >> 浏览信息
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速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时间: 2015年12月24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 佚名 浏览: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点:

  1、平等性

  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上一篇文章】: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速记:自然人的住所
【下一篇文章】: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速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看了本文还会喜欢:(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工具栏
广东省成人高考在线网络课堂
广东省成人高考考试专用教材
快速导航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诚邀加盟 | 关于我们 | 购物流程 | 货到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