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
发消息
服务热线:4008-513-211
当前位置:广东成人高考网 >> 民法 >> 浏览信息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第四章练习及参考答案
时间: 2015年12月29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 佚名 浏览: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C 2.C 3.D 4.D 5.C 6.B 7.D 8.A 9.C 10.D 11.A 12.D 13.A 14.A 15.C

  二、简答题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同,主要表现在:

  (1)法人不能享有某些属于自然人固有的因年龄、亲属关系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命令和其章程、目的的限制,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具有一般性,他可以享有不违反法律的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法人的活动范围受到其设立目的的限制,设立的目的不同,决定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同,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法人成立时发生,于法人清算完毕时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有如下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自然人是民事主体,法人也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这是其区别于自然人的关键。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可以是自然人的集合,也可以是一定财产的集合。

  (2)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拥有独立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指法人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它与组成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或者法人创立者的财产相分离。作为独立的社会组织,法人能以其全部独立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的成员和创立者对法人的债务不负直接责任。

  3.法人的分立和合并是不同的法律现象。

  (1)法人的分立。法人的分立是一个法人分裂设立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法律行为。又分为创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前者是解散原法人,而分立为两个以~L的新法人。后者是原法人继续存在,只是从中又独立出一个或多个新的法人。

  因创设式分立而消灭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新法人概括承受;而存续式分立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依据分立合同的约定或章程的规定承担。

  (2)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无需清算而归并为一个法人的法律行为。合并分为创设式和吸收式两种:创设式合并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有的法人均消灭的合并方式。吸收式合并是指一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于其他法人,归并后只有一个法人存续的合并方式。

  法人分立、合并,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因法人分立、合并而消灭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新设立或存续的法人承受。

  三、案例分析题

  甲企业应该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该案所涉买卖合同是乙公司与甲企业签订的。甲企业是合同的当事人,丙某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虽然甲企业与丙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并约定“承包人丙某在经济上独立核算,对企业债务完全负责”,但该承包合同只是法人内部的经营管理的协议,它只对甲企业和丙某有约束力,不能对抗乙公司。因此,甲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应该承担对乙公司的违约责任,而不能以承包合同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承担责任。

 

 
【上一篇文章】: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第三章练习及参考答案
【下一篇文章】: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第五章练习及参考答案
看了本文还会喜欢:(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工具栏
广东省成人高考在线网络课堂
广东省成人高考考试专用教材
快速导航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诚邀加盟 | 关于我们 | 购物流程 | 货到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