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2.D3.D4.C5.D6.A7.B8.D9.B10.D
二、简答题
1.代理,是指行为人根据本人的授权或者法律的规定,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行为的后果归属于本人的行为。
居间。居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居间人在我国解放前称为掮客、扦手、跑合人等。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签词合同的机会或充当签订合同的媒介,而由委托人给付报酬。它与代理人的区别在于,居问人不得代委托人订立合同,而仅仅是在双方之问斡旋,促成合同订立。
行纪也是一种合同,行纪人受委托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并收取报酬。它与代理的区别在于,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效果依行纪合同,问接地归属于委托人,因此,理论上又称其为“间接代理”。作为行纪人必须具有特殊身份,依法经核准登记。如信托商店、我国的外贸代理等。
2.(1)因委托书授权不明发生的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因滥用代理权发生的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因无权代理发生的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因代理事项违法发生的连带责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同有权代理一样,在第三人和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应受行为人和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约束,承担该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第三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有效,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其所实施的行为,从而使代理无效。
三、论述题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代理关系的全部表面特征,惟独缺乏代理权。无权代理包括根本未经授权而为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而为民事行为及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属于一种效力未定的民事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无权代理行为发生以后,被代理人可予以追认,从而使无权代理因代理权的欠缺得到补救转化为有效代理,这样无权代理行为具有与正常的代理行为同等的法律效力。当然,被代理人也有权对无权代理行为拒绝承认。但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第三人行使催告权后仍不作出是否追认的表示,视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
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第三人应将无权代理人进行无权代理行为的基本情况告知本人,并催请他在一定的合理期间内明确答复。如在第三人提出的合理期间内本人无追认或拒绝承认的表示的,视为追认,当然在本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以前,第三人对无权代理享有撤销权,但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即明知对方无代理权时,不享有撤销权。
无权代理行为,如没有被代理人的追认或视为追认的意思表示,即为无效的代理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无权代理人府按照无效民事行为的有关规定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广义上的无权代理还包括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最重要的要件,第一,是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第二,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无过失。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后,有权向表见代理人请求赔偿。表见代理行为的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交易的安全。
四、案例分析题
乙的行为属无权代理。因甲不予追认,故该代理行为自始不能发生代理的法律后果,对甲无任何约束力。无权代理的后果由乙承担,若因此给善意第三人丙造成损害的,也应由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