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选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1.B【解析】土地征收是公法上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故选B项。
2.C【解析】民法的渊源是现实存在的,例如民事法律。因此,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3.D【解析】甲在承重墙上打洞的行为将危害到整个楼房的安全,虽然是在自己的房屋墙上,但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所以,D项正确。
4.D【解析】甲的楼房旁边将盖高楼,在出卖自己的楼房时,应当本着诚实不欺的原则告知乙,其隐瞒的行为构成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所以,D项正确。
5.D【解析】自助行为是民事权利的一种自力救济方式、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以自己的力量对加害人的自由或财产加以扣押的行为或对义务人的人身进行拘束的行为。本题中,住房客人拒不付房钱,旅馆服务员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的行为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而不是侵权行为。A、B、C三项错误,D项正确。
6.C【解析】主物是指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起辅助作用的物。汽车和备用胎是两个独立的物,相互配合使用,备用胎是汽车的从物,C项正确;轮胎是汽车的一部分,不可分离出来。窗户也是房子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他们不是主物和从物的关系。A、B项不正确;鞋子和袜子是两个独立的物,一双袜子完全可以配合其他鞋子穿,所以,D项错误。应当选择C项。
7.D【解析】《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入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丁是长辈,所以推定其先死亡,D项正确。
8.B【解析】《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来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题中乙改嫁于丙,所以,与甲的婚姻不得自行恢复,B项正确。
9.A【解析】《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余某是因为意外故而失踪,所以2年期限从其事故发生之日起算,最早在2009年6月17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A项正确。
10.B【解析】《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题中,甲妻竭力拦阻可以认为已经尽到监护责任,而乙的监护人疏于监护,因此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B项正确。
11.c【解析】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但是这并不是说,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所以A是错误的,不能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有的时候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是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所以B的说法太绝对,错误,不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其权利义务可以是当事人的自主设定,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所以D错误,不能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其中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C是正确的,故选C。
12.B【解析】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还要负担义务。所谓的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法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清偿债务,而不是以设立人或其成员的财产去承担这份责任。本题中,德胜公司是一家法人企业,虽然其总部、分支机构以及主营业机构所在的地方不同,但是这不影响德胜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因此,只要是德胜公司的财产,都要用来清偿公司债务,而德胜公司的财产包括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本题B选项正确。
13.C【解析】《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由此本题C选项正确。
14.A【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基于借款合同所取得的借款,到期后应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43条的规定,因为甲有过失,没有发生严格意义上的风险。因此,A项正确,BD项错误;因为甲乙是个人合伙,因此,甲乙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因此C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项。
15.C【解析】《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所以对于神牛公司尚未支付的50万,受赠人有权利请求其支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本题中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是s省红十字会和神牛公司,所以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的50万元,答案C是正确的。
16.D【解析】民事法律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是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而已。本题中,“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也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且没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故D答案是正确的。
17.B【解析】《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中州公司进行了房屋的建设,其因事实行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本题正确答案是B项。
18.A【解析】《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因为该名画尚未交付给乙,也未交付给丙,所以乙和丙不享有所有权。至于该画最后被甲的儿子取出给了乙,乙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为乙受让的时候不是善意的,而且甲的儿子属于无民事行为人,其行为无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项。
19.A【解析】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谓原始取得是指基于事实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的取得,例如对遗失物、漂流物等的拾得;继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转移(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包括继承和转让。本题中,A选项中甲基于遗嘱继承取得房屋,是继受取得,B、C、D都是原始取得。因此,选择A项。
20.C【解析】《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本题中,甲银行和丙银行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未经抵押权人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虽然排在第一位的抵押权人丙银行有500万的债权,但是其中只有100万可以先于乙银行受偿,否则就对乙银行造成了不利影响,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至于丙银行的其余200万债权,只有乙银行受偿300万之后,才可以受偿,所以最终受偿顺序如下:丙银行的100万债权——乙银行的300万债权——丙银行的200万债权——甲银行的100万债权。因为黄河公司的房产只有600万,所以最终实际上甲银行的100万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答案C项是正确的。
21.C【解析】民法信仰权利本位,而不是社会本位,所以,C项不正确;民法是私法和权利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以A、B、D项正确。因此,选择C项。
22.A【解析】宪法中的民事规范才是民法的渊源,故A项的不属于;合同法、习惯和法院判例都可以是民法的渊源、所以,B、C、D项属于民法渊源。所以,选择A项。
23.B【解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不需要监护人的追认,B项不属于形成权。A、C、D三项分别是追认权、撤销权和解除权,都属于形成权。
24.D【解析】《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15周岁的甲仍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A、B、C项表述不正确,D项表述正确。因此,选择D项。
25.D【解析】《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1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根据上述规定可知,ABC项中丙、丁、戊的行为都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方式,因此,构成保证;D项属于抵押而非保证,因此本题应当选择D项。
26.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A项、B项、D项的表述均正确,只有C项没有法律依据,所以选择C项。
27.A【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丽支付的必要费用。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有如下三个:第一,管理他人事务;第二,为他人利益的意思;第三,无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A项中,因为甲没有为他人管理或者服务的意思,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B、C、D均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所以,选择A项。
28.B【解析】《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题中,婷婷的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实际上是由摄影师按照婷婷父母的要求完成摄影工作,交付摄影作品,由婷婷父母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这并非委托关系,而是属于承揽关系,存在承揽合同之债。婷婷父母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而影楼却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这实际上已经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了对婷婷的肖像权的侵犯,存在侵权行为之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本题中影楼通过侵犯婷婷肖像权而获得利益,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因此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只有B项的委托合同之债在本案例中不存在,所以选择B项。
29.C【解析】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题中,煤矿是先履行的一方,煤矿履行的债务不符合约质量要求,致使热电厂被政府责令不能再燃烧,因此,热电厂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因为煤矿提供的煤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热电厂订立购煤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热电厂有权解除合同。所以,A、B、D三项具有法律依据,C项的主张在本案中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选择C项。
30.B【解析】《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题中,甲将电动车出质于丙的时候,实际上甲就是出质人,其不具有所有权但是合法占有动产,因此丙基于善意取得享有质权,A的说法正确。《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C的说法正确。因此,丙是该电动车的实际占有人,在丙的手里电动车毁损、灭失的,丙是实际侵权人,因此,乙可以向丙索赔。D项说法正确。A、C、D三项均正确,根据排除法,本题应当选择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