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
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
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
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
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分为纵向社会关系和横向社会关系。
纵向的社会关系是隶属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服从、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横向的社会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参与平等社会关系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相互之间没有管理、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是指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工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权关系和财产的流转关系。
(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3、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密切联系、本身不具备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1)人身关系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2)人身关系与特定的人密切联系,离开了具体的人就没有意义;
(3)人身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不能转让、继承。
(三)民法的作用与意义
1、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最基本、最大量、最核心的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
2、民法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表现形式;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平等主体;
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只宜采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
6、民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辨证统一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