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1.法人的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2.法人的特征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制度的历史沿革
三。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以是否行使国家统治权力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公法人——行使国家统治权力的组织。例如:各级人民政府;
私法人——不行使国家统治权力的组织。例如:公司。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以法人产生的基础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社团法人——以一定财产为基础,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集合而成立的法人。例如:工会;
财团法人——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为基础,实现一定公益目的而取得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例如:以捐献行为而成立的基金组织。
(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以法人活动的目的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例如:公司是典型的营利法人;
公益法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例如:慈善机构。
(四)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依据国籍不同对法人的划分。
本国法人——在本国登记注册,取得本国国籍的法人;
外国法人——已经取得外国法人资格但未取得本国法人资格的法人。
(五)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以法人的业务活动内容为依据进行的划分。
企业法人——以经营活动为其业务内容的法人;
非企业法人——以社会管理或社会公益为业务活动内容的法人。
(六)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机关法人——因行使国家权力而需要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非国有的,不以经营为其业务活动,而以社会管理或社会公益为其活动内容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的,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法人。
四。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1.法人的权利能力
2.法人的行为能力
3.法人的责任能力
五。法人的成立及法人的机关
1.法人的成立
(1)依照法律、行政命令成立;
(2)根据国家主管机关特许成立;
(3)依照准则而成立。
2.法人的机关
六。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法人的变更
2.法人的终止
3.法人的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