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遗嘱继承具有如下特征:
1、遗嘱继承的发生须有合法有效遗嘱的存在。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没有遗赠抚养协议。
2、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且合法有效。
3、被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和未放弃继承权。
第二节:遗嘱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遗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
2、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民事行为。
3、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4、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行为。
5、遗嘱是须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民事行为。
二、遗嘱的设立
遗嘱的设立内容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
2、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法或份额。
3、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4、指定遗嘱执行人。
5、其他事项。
三、遗嘱的形式
1、遗嘱形式的种类: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2、遗嘱见证人:
(1)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是证明遗嘱真实性的第三人。遗嘱见证人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2)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五、遗嘱的变更和撤消
1、在遗嘱生效前,遗嘱人可随时变更或撤消自己所立的遗嘱。
2、在遗嘱变更变更、撤消时,遗嘱人应当具有遗嘱能力。变更、撤消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立有数份形式不同的遗嘱,以公证遗嘱为准。
4、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则推定为遗嘱的变更、撤消。
六、遗嘱的执行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被指定的人为遗嘱执行人。
2、无指定执行人的由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
3、无指定、法定执行人的,由有关单位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享有和承担下列权利义务:
1、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2、清理遗产。
3、管理遗产。
4、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并公开遗嘱内容。
5、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赠和将遗产最终转给遗嘱继承人。
6、排除各种妨碍。
第三节:遗赠
一、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遗赠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遗赠是一种单方面的民事行为。
2、遗赠是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
3、遗赠是一种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后行为。
4、遗赠是只能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的行为。
二、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
1、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2)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客体不同。
(3)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
2、遗赠与赠与的区别:
(1)遗赠是单方民事行为,赠与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
(2)遗赠采取遗嘱方式,由继承法调整,而赠与采取合同方式,由合同法调整。
(3)遗赠是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后行为,是一种死后处分行为,而赠与是生前行为。
三、遗赠的有效条件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赠人所立的遗嘱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4、受遗赠人须为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之人。
5、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执行遗赠为可能和合法。
四、遗赠的执行
1、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想遗嘱执行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2、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及债务后,才能在遗产剩余的部分中执行遗赠。
第四节:遗赠抚养协议
一、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抚养协议指公民(遗赠人、受抚养人)与抚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定的关于抚养、遗赠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
2、遗赠抚养协议是诺成性的要式法律行为。
3、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法律行为。
4、遗赠抚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
5、遗赠抚养协议是公民生前对自己死亡后遗留下的遗产的一种处置方法。
二、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
1、遗赠抚养协议一经签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2、遗赠抚养协议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