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法定继承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有如下特征: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3、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
4、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人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先要执行协议,没有遗赠协议或协议无效的,先适用遗嘱继承,按照遗嘱办理,然后才适用法定继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2、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3、父母。(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4、兄弟姐妹。(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1、法定继承人顺序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又称为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有如下特征:
(1)法定性。
(2)强行性。
(3)排他性。
(4)限定性。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及其直系晚辈血亲、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节: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性质: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的性质分为固有权说和代表权说两种主张。我国采用代表权说,即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代位继承权时受被代位人的继承权状况影响的。
2、代位继承的条件:
(1)须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2)须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须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4)须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代位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
(1)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时,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时才发生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人如为数人,则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人均分遗产。只能共同继承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转继权
转继权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转继承人具有如下特征:
1、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因参加继承的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一种法律现象。
2、转继承是继承人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
3、转继承是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承受继承人有权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二者的性质不同。
2、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
3、主体不同。
4、适用的范围不同。
第四节:遗产份额的确定
一、遗产份额的确定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3)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不均分。
二、非继承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
在法定继承中,除依法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外,具备法定条件的其他人也有权取得一定的遗产。适当的份额一般应少于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但也可以多于继承人的所继承的遗产份额。可取得遗产的人包括两种:
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以被继承人抚养的情况而定应分给的遗产,但以满足其生活基本需要为限。
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抚养情况而定其应分得遗产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