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当事人地位平等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3.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4.禁止滥用权利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