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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要点:姓名权
时间: 2014年05月14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 佚名 浏览:

 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自然人姓名权的内容是:

  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有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即表现为干涉自然人对自己姓名的决定权、使用权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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