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自然人姓名权的内容是:
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有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即表现为干涉自然人对自己姓名的决定权、使用权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