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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民法考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时间: 2014年07月04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 佚名 浏览:

 考点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例12(2004年统考试题)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一规定说明(  )。 
  A.我国现有法律已经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我国现有法律已经承认胎儿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C.我国现有法律已经承认胎儿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 
  D.我国现有法律尚未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具有普遍性、平等性、统一性和不可分离性。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通意见》①第1条明确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因此,胎儿本身不具有权利能力。至此,就可以直接判断出正确答案是选项D,从而排除了其他选项。 
  例13(2006年统考试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 
  A.出生 
  B.10周岁 
  C.16周岁 
  D.18周岁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依照我国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很显然,选项A正确,选项B、C、D均不正确。 
  【评注】一定要牢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特别应熟悉掌握法律对出生和死亡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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