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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民法考点: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时间: 2014年07月30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 佚名 浏览:

   考点3: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例9(2006年统考试题) 
  民法上的混合是(  )。 
  A.债的消灭原因 
  B.法人的合并方式 
  C.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D.合伙的成立方式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主要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以及添附。本题涉及的是所有权取得特别方式中的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添附作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就民法学理而言,添附具体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其中,混合是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的状态。通常情况下,混合物一般应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原物价值较小的一方可以取得与原物价值相当的补偿。若原物价值相差不多,也可由各方共有。因此可见,混合为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故选项C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例10(2006年统考试题) 
  简答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答案要点】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设定他物权,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根据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做法,适用善意取得应符合下列条件: 
  (1)标的物为依法可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所让与的标的物无处分权; 
  (3)标的物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且不应知让与人无处分权; 
  (5)转让行为必须完成了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求。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理论阐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应从受让时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综合作答。 
  例11(2007年统考试题) 
  王某在承包的荒地里挖出了一罐银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王某挖出的银元应(  )。 
  A.归王某所有 
  B.一半归王某所有 
  C.归国家所有 
  D.归村委会所有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主要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以及添附。本题涉及的是所有权取得特别方式中的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我国《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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